私裝高空拋物監控攝像頭等將立法
高空拋墜物咋追責?賓館房間被偷拍能維權嗎?買了缺陷汽車要召回費用誰“埋單”?吃了虧能否自己先“找補”止損?……22日,民法典人格權編和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其中一些法律熱點問題引發公眾關注。
看點一:進一步擴大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范圍
近年來,各地賓館、民宿、試衣間等場所針孔攝像頭偷拍事件屢有發生,引發公眾擔憂;另一方面,大量電子郵箱地址、公眾人物行蹤信息等被不法分子盜取放在網絡平臺上售賣,造成嚴重的人身財產安全隱患。
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三審稿將“隱私”的定義修改為“自然人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等”,并增加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搜查、進入、窺視、拍攝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此外,草案三審稿將“電子郵箱地址”和“行蹤信息”納入個人信息范圍,將二審稿中“收集、使用自然人個人信息”的表述,修改為“收集、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并明確“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看點二:“自助行為”止損須符合限定條件
吃了虧能否自己“找補”止損?比如面對吃“霸王餐”的“餐霸”,飯店在警察趕到前能否先扣下人或其物品?對此類行為,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繼在二審稿中提出“自助行為”免責制度后,又在三審稿中進一步予以規范。
根據草案二審稿,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財物等合理措施,并在事后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目前草案三審稿在“自助行為”規則適用條件上增加了一個限定條件,即“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才可以實施自助行為。
“嚴格限定‘自助行為’的適用條件,可以有效避免適用擴大化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朱虎認為,這樣規定既回應了現實需要,也意味著將“自助行為”納入法治化軌道進行規制。
看點三:明確高空拋墜物侵權各方責任強化源頭治理
近年來,各地高空拋物墜物事件頻發,“頭頂上的安全”令人憂心。
為此,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明確: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針對司法實踐中侵權人認定難導致“一人拋物全樓賠償”的問題,草案三審稿規定,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才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規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發現侵權人的,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草案三審稿還強調,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中國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熊文釗表示,明確禁止拋擲的條款,將更便于司法實踐操作。草案三審稿對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有利于從源頭上解決高空拋墜物問題。“與其將立法落腳點僅定位在危險發生之后,倒不如防患于未然,加強高空拋物墜物危險發生前的安全保障。”他說。
看點四:缺陷產品召回由生產、銷售者“埋單”
缺陷產品召回產生的必要費用由誰來承擔?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對這一焦點問題予以明確:生產者與銷售者。
此前,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對生產者、銷售者召回缺陷產品的責任作出規定: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害也應承擔侵權責任。